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豫编办〔2015〕233)和《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内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内政文〔2012〕21号)精神,经研究,要求各乡镇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乡镇长担任委员会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制定本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重、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