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议员甲之关系人田园社区发展协会,以书面向县政府申请补助活动经费,而县议员甲亦出具议员补助建议单,建议县政府补助田园社区发展协会若干元。田园社区发展协会及甲议员及其关系人分别因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下称本法)第12条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经监察院裁处罚锾确定。
(一)田园社区发展协会之监事乙为甲议员之配偶,则该协会依本法第3条第1项第4款规定,即为甲议员之关系人。
(二)依本法第14条第1项本文规定,田园社区发展协会原则不得与受甲议员监督之县政府为补助行为,而该协会所申请之补助,并未符合本法第14条第1项但书第3款之例外允许要件,因此田园社区发展协会向县政府申请并获核定之补助,已违反本法第14条第1项之规定。
(三)甲议员出具议员补助建议单,向受其监督之县政府建议补助其关系人田园社区发展协会之行为,系假借议员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关系人乙财产上利益,违反本法第12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