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公共行政部门或实体有关对电子公函应采取的措施。
第5/2005号法律 - 订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公共行政部门或实体,包括法人机关或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务法人和公法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电子邮箱收发电子公函;
(二)指定专责人员收发以电子公函所作的公务通讯;
(三)制订收发电子公函的内部规章。
二、各领导人员必须配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三、行政暨公职局制订电子文件的收发指引以及用于制订第一点所述的内部规章的参考文件,并负责向各公共行政部门和实体通报。
四、上述部门和实体须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行政暨公职局所制订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