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了公司名字之后,但设立之前,要到银行开一个“筹备处”账户,让所有股东汇入股款;等公司设立完成,再把筹备处账户转为正式公司户。筹备处账户本质上仍属于个人账户,所以账户名称是“OO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王XX”。银行开户过程偶尔也会遇到一些小问题:
一般银行都会预设,公司名称预查申请人,就是公司未来成立之后的负责人,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就是现在来银行要开户的这个人,但偶尔会出现例外情况。
首先,公司名称预查的申请人,其实不限于未来公司成立后的负责人。根据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第二条第三项,任何一位股东都可以申请:
预查申请案之申请人资格如下:一、设立登记:以将来设立登记时,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有限公司之股东或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为限;其以法人为申请人时,应加列代表人或将来指派至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之代表人姓名。
其次,公司法也不要求名称预查申请人跟银行开户申请人同一人:
有关申办公司筹备处银行开户之申请人是否应为公司名称预查表上之申请人疑义案(经济部一0一、二、一二经商字第一0一0二四0一七五0号函)
按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之申请人资格,在设立登记时,以将来设立登记时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有限公司之股东或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为限,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第2条定有明文。至向银行开立筹备处之账户申请人是否限于申请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预查之人,则无强制之规定。
话虽如此,但银行仍有自己的裁量权。如果可以,还是由未来公司的负责人统一处理比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