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19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223号)。2014年2月13日,中国***以[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6、47、48、49、51、52、53号传票,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为1827554.35元。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于2015年9月23日承诺:公司若因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公司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