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时间及迟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本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后OO日(不得少于 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并于通知后尽速检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 险金。 本公司应于收齐前项文件后OO日(不得高于十五日)内给付之。但因可 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为给付者,应按年利一分加计 利息给付。 本公司给付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期(含)以后之“长期照顾分期保险金” 时,若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致逾应给付日未给付时,应按年利一分加 计利息给付。 本公司依第十二条第三项补足保险金时,若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致逾 应补足日未补足时,应按年利一分加计利息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