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政府诉讼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泰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一审判决出炉,海德公司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5482.85万人民币(约为新台币2亿4478万元),整起事件是中国以省级政府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首例。

据法院判决书表示,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由没有处置危险废弃物资格证明的李宏生等人,之后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再分成多次将废碱液倒往长江和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导致靖江和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

宣判开始时,被告及代理人并未按时出现在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