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2日连续12个月内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知悉62起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约17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