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公司与重庆同心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同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纠纷。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重庆同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74.23万元及其诉讼费,系本公司1998年12月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代该公司及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而形成。

判决内容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由重庆同心制药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欠款133.9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如该公司到期未偿还,由同心集团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②由同心集团偿还本公司欠款104.7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二审判决内容 同心集团公司、同心制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5年3月4日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以(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81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全部由同心集团公司、同心制药公司承担。

执行情况 2005年10月公司收回64.47万元。2005年11月21日,公司与同心集团、同心药业签定和解协议,但这两个公司除向本公司支付诉讼费6.4万元外未履行和解协议。2006年1月4日,公司已申请恢复原判决的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经全部收回重庆同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金174.23 万元欠款(欠款系本公司1998年12 月履行连带责任后担保代该公司及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而形成)及诉讼费,此诉讼案已全部结清,公司未造成损失

案件描述 2003年6月5日同心集团与第三人周国柱、周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同心制药10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周国柱、周唯。债务人同心集团的该无偿转让行为,对本公司造成了损害,本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同心集团的股权转让行为,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