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者为新设立公司,并以经营都市更新事业为业者,得公开招募股份;其发起人应包括不动产投资开发专业公司及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内土地、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及地上权人,且持有股份总数不得低于该新设立公司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三十,并应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其属公开招募新设立公司者,应检具各级主管机关已核定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之证明文件,向证券管理机关申报生效后,始得为之。

前项公司之设立,应由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内土地、合法建筑物之所有权人及地上权人,优先参与该公司之发起。

实施者为经营不动产投资开发之上市公司,为筹措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之财源,得发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限制。

前项经营不动产投资开发之上市公司于发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债时,应检具各级主管机关核定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之证明文件,向证券管理机关申报生效后,始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