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需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时,建议阅读《指南》。

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主要信息:

①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②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③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页面(网址 lgsbhq.qdn.gov.cn/

)和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门户网站(lgsbhq.qdn.gov.cn/)公开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登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递交《贵州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申请人可从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直接向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雷公山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送交。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关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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