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义务。在签约前向特许申请者提供关于该特许组织、特许权完整、准确的信息资料。

(2)将特许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3)提供服务的义务。在签约后向被特许者提供包括选址、培训、设备、商品采购、商品陈列、营业现场管理等一系列的初始服务;开业后继续提供包括商品配送、经营分析、管理等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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