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南开区卫健委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南开区卫健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南开区卫健委及其所属部门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南开区卫健委名义发布以及南开区卫健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南开区档案馆、南开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查阅政府信息。
除南开区卫健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南开区卫健委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南开区卫健委办公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可以到区人民政府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区人民政府设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受理机构为南开区卫健委,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88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南开区卫健委收到《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南开区卫健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南开区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南开区卫健委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南开区卫健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南开区卫健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按照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南开区卫健委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南开区卫健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开区卫健委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南开区卫健委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南开区卫健委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南开区卫健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南开区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