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参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3. 本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为环境信息公开查阅点(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服务大厅)。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环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信息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落实情况;
(六)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和处置情况;
(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十一)环境保护创建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
(十二)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征收情况;
(十三)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二十)环保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设备招标采购等信息;
(二十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十二)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招考及人事表彰、职称评定等情况;
(二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
本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服务大厅,办公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邮政编码:450046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通过网上报送。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网站上下载或到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4.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若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1.登记审查。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办理答复。机关办理申请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