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进一步增强地化所机关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地化所字〔2017〕54 号),制定本指南。

1.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2.地球化学研究所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政经费、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地球化学研究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地球化学研究所不予提供。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下载并填写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地球化学研究所办信息公开申请接受电子邮箱(bgs@mail.gyig.ac.cn)。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中国科学院科学地球化学研究所办公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收到申请后,地球化学研究所办公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办公室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地球化学研究所办公室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告知书》。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国科学院机关掌握的或申请公开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的,出具《非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地球化学研究所办公室延长答复期限并开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上款第②、③种情形下,地球化学研究所办公室将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向地化所监察审计办公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