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提供指引,依据新修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民政厅重新修订了《云南省民政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省民政厅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省民政厅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省民政厅编制的《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URL])。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民政网([URL])查阅或者搜索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于不同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不同,每个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责制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云南省民政厅的机构职责可到云南省民政厅网站“机构”栏目中查阅。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省民政厅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民政厅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申请人向省民政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选择下例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省民政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申请人签字或认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到省民政厅办公室。

省民政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省民政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省民政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属于不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对不属于省民政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部分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0.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部门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11.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民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省民政厅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民政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871-65731403,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邮编:650224。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