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根据我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的6月份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发生特殊情况时,调整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最低工资不包括这些项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1.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国驻浙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流动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及自主创业的劳动者;
4.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