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香港邮政于2020年1月28日宣布关于其邮政服务的特别安排,新一批用于2020年2月份辐射监测的剂量计将未能如期寄给订户。我们会在香港邮政服务恢复正常后尽快寄出。在未收到新一批剂量计之前,请用户继续佩戴现有的剂量计以记录辐射剂量。
由2019年10月1日起,“放射卫生部”已改称“放射卫生科”。同时,查询电邮地址改为 rhd@dh.gov.hk。
《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为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定订相关的规管。
辐射管理局是根据本条例的第3条成立,以执行本条例第4条所述的职能。
制造,生产,销售,经营或使用,拥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牌照的申请应提交辐射管理局牌照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