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6年2月 份向公司借款5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2016年12月31日仍没有归还借款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x 20%=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