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个角度来看,夫妻关系因创造而形成、维持及终了。

结婚之前的男女朋友关系是以发现与对方“来电”而开始,接着是以突显自我优点、设法讨好对方而交往,最后则以博取点头应允、共结连理为目标。不论发现、突显、设法或博取都是一种创造行为。

因为这些创造行为的缘故,不但双方结婚了而且利害与共、水**融。虽然夫妻只具备民法上的合约关系,其亲密程度却远超乎具备血缘的亲情关系。然而夫妻的亲密关系并非绝对一劳永逸,由此其脆弱性又远大于具备血缘的亲情关系了!

夫妻关系的变化,通常是因为单方或双方的忽视、忽略,而减弱甚至停顿了婚前已有的创造力。进一步来说,就是无意间把这个关系机制由创造转为管理,也就是把关系重点放在目标达成后的执行上,而非放在永续经营或持续改善上。

夫妻关系的终了,有些是因为不能有效处理上述变化,但更关键的是不能察觉变化的开始与发展;有些则是缘于创造的限界,譬如因为老病、意外等而回天乏术了。

俗语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关系固然不能没有缘分,但也不能没有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