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会议就前次工作小组会议所研提之法规比对表,了解各国填写之情形,及比对表之问题设计是否妥适。惟由于各国填写法规比对资料甚为有限,因此尚无法就各国之规定进行实质比较。澳洲财政部将参酌讨论意见修改法规比对表,再转请各国填写,希望于2012年5月讨论各国法规的实质比对。 2.因东南亚国协刻正推动基金跨国销售事宜,另日、韩、港等国考量各国法规差异及法规比对费时,故除澳洲、新西兰及菲律宾对本案较为积极外,其他国家较为保留,故进度有限。 3.惟由于区域整合为未来趋势,且东盟推动基金跨国销售与本案可能相辅相成,故建议持续观察澳洲推动本案之发展,及各国配合推动情形,了解各国法规比对结果,再评估是否适时争取加入亚太区域基金护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