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原供同户籍二亲等以内身心障碍者使用而免征使用牌照税之车辆,于车主死亡后,即应自死亡翌日起恢复课税,但如果继承该车辆之新车主,在原车主死亡后一直都与身心障碍者在同一户籍,且该车仍供该身心障碍者使用,可于办理继承过户后,由新车主向车籍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申请追溯自车主死亡翌日起接续免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继承人继承车辆,应先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稽征机关辧理遗产税申报,再到监理机关关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在车主死亡后一年内未辧理过户,将会被监理机关径行注销牌照,嗣后使用注销牌照车辆行驶公共道路被查获,将会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