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新修订的《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新增“技术发明奖”奖项,对获得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个人实施奖励。
《办法》规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发明专利并在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个人,分设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100项,不超过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项目总数的50%。
泰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科学技术最高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项。《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