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契约中约定领养多久后再移转芯片?
请不要再在领养契约中约定毛孩转让几个月或一年二年后再移转芯片了!
虽说私法自治,我们的法律尊重大家自由约定契约内容的权利,但还是有一些规则需要遵守,不可以乱约定。
民法第71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再依照动保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应登记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及死亡,饲主‘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应登记宠物有“得丧变更”的情形就必须登记,这是动保法的强制规定,该怎么登记或何时登记,都有一定的程序要走,不能送养人与领养人双方私底下以契约约定方式排除,而不依法登记或不依法定程序登记。
如果已经让领养人领养了,却又再约定要经过多久之后才移转登记,依民法第71条,可能是无效的。不晓得这个“约定延时变更登记”的怪风气是从哪里开始的,可是后遗症已经慢慢产生。
一些送养案件的“所有权移转事实”与“芯片登记”不同步,导致发生很多法律争议,不仅动保机关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还闹到地检署和法院去,偏偏一些送养契约内容写得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连检察官和法官都头痛不已。
我之前说过,如果担心送养动物没受到好好照顾,那就约定先不移转所有权或某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动物即可,不要发明一些奇奇怪怪的条款增加动保处、地检署和法院的负担,除非您觉得动保处、地检署和法院不够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