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部落集体迁村安置民间兴建永久屋方案 Q&A
莫拉克台风灾后经核定为“特定区域”或“安全堪虞地区”。
经部落会议或村里民大会集体决议,表达迁村意愿。
核定为“特定区域”或“安全堪虞地区”内有设籍户数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经申请永久屋。
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初审后,转请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定。
八成是怎么算?
以“特定区域”或“安全堪虞地区”范围设有户籍的户数当作分母,其中有提出申请永久屋(不管有没有核准)的户数当作分子。
集体迁村部落居民的安置资格分类?
第一类:符合民间团体兴建永久屋申请资格者,可依规定申请及核配入住民间团体兴建的永久屋。
第二类:不符合民间团体兴建永久屋申请资格,但经“部落会议”认定有实际居住事实者。有“重复申请”、“未设籍且无居住事实”、“夫妻分别申请”等明显不合理情形者,必须排除在外。
如何办理部落集体迁村?
直辖市、县(市)政府先行就“集体迁村”部落所需户数估算永久屋户数。
直辖市、县(市)政府洽请民间团体认养“集体迁村”部落安置基地,协助援建所需永久屋。
民间团体援建的永久屋交直辖市、县(市)政府,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永久屋分配。先核配给符合“第一类”资格的居民;若有剩余的永久屋,再核配给符合“第二类”资格的居民。
集体迁村部落居民的安置顺序与核配坪数?
第一类:依照《民间团体兴建永久屋之申请资格及规范》优先办理核配入住。
第二类:在安置基地内还有剩余永久屋可供核配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受理申请,并依实际居住事实人口数予以核配安置。每户1人至2人者核配14坪、3人至5人者核配28坪,6人至10人者核配34坪,以10人为单元类推。
集体迁村部落居民与永久屋的关系?
第一类:核配的永久屋由民间团体赠与,建物归居民所有,但土地只有使用权。
第二类:核配的永久屋是以租用、先租后售或订价出售等方式办理,建物由民间团体交给直辖市、县(市)政府,是政府所有。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价,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实际情形与民间团体协商后决定。
集体迁村部落居民入住永久屋后的权益关系?
第一类:入住民间团体赠与的永久屋后,必须签订赠与契约,并于取得住宅所有权之日起3个月内或县政府公告的迁离期限迁离原居住地,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违反约定者,收回住宅归县政府所有。
第二类:入住民间团体兴建的永久屋后,必须签订租赁契约,是否必须限期迁离原居住地,并无明确规定。
集体迁村部落“第二类”资格的居民能否无偿取得永久屋?
核配给“第二类”居民的永久屋,是采“租用”、“先租后售”或“订价出售”等方式办理。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价,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实际情形与民间团体协商后订定。换言之,“第二类”居民除非采“先租后售”或“订价出售”方式购买,否则只能算是“承租”永久屋。
承租或购买永久屋的资格?租金?售价?
要承租或购买永久屋,必须是集体迁村部落符合“第二类”资格的居民。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价,将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实际情形与民间团体协商后决定。
剩余永久屋不够分配,怎么办?
若安置基地内剩余的永久屋不足,不够分配的话,谁可以先安置入住?优先级由“部落会议”决定后,送交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
好茶部落,案例解读?
好茶部落居民依照《民间团体兴建永久屋之申请资格及规范》提出申请入住永久屋者共177户,目前有99户通过,没有通过的87户,能否透过《莫拉克台风灾后原住民族部落集体迁村安置民间兴建永久屋方案》申请入住永久屋?必须检视:(1)没有通过的87户是否有“重复申请”、“未设籍且无居住事实”、“夫妻分别申请”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2)“部落会议”是否愿意认定没有通过的87户有实际居住事实?(3)安置基地内是否还有剩余的永久屋?(4)如果永久屋不够分配,援建的慈善团体是否愿意增建?此外,特别提醒:(1)若剩余永久屋不够分配,则入住的优先级得由“部落会议”决定后,送交屏东县政府核定。(2)没有通过的87户若得以申请入住,是以“租用”、“先租后售”或“订价出售”等方式入住永久屋,并非无偿取得。(3)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价,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实际情形与民间团体协商后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