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寓大厦都有设置管理委员会,然后会向住户收取管理费,作为公共基金来使用。不过凡是讲到缴费就一定会遇到“有人不缴怎么办”的问题。最近我们看到一个案例是这样的,某个社区里面有一位住户积欠了好多年的管理费,而新上任的现任管委会主委向这位住户追讨时,这位住户却主张管委会是“非法管委会”,因为前任主委违反社区规约的规定,连任次数超过了社区规约上面的次数限制,所以管委会本身是非法的,没有资格要求他缴交管理费。这位住户的主张有道理吗?我们认为应该是没有道理的。首先,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公共基金是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依照同条例第36条的规定,公共基金的收支、保管及运用是管理委员会的职务,所以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观念是:有权向住户收取管理费的是“管委会”这个组织单位,而不是“管委会主委”这个人,管委会主委只是管委会的代表人,由管委会主委代表管委会来从事实际上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所以,实务上的法院判决认为,只要住户真的有积欠管理费,那么现在经过合法选任程序产生的管委会主委,就可以合法地代表管委会去向住户催讨管理费;至于前任主委的选任过程可能有不合法的问题,那也是过去的事情了,并不影响现任主委的合法地位。也就是说,上面所讲的这位住户不能拿这个当理由来拒绝缴交管理费。
不过事情还没完喔,因为这位住户又主张,他过去向前任主委要求看管委会的账册,但前任主委没有给他看,所以他认为管委会的账目不清,其中一定有什么问题,所以还是拒绝缴交管理费。然而,我们认为这位住户的主张应该也是没有道理的。虽然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可以向管委会要求阅览或影印有关公共基金的收支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管委会不能拒绝,而且依照内政部的解释,住户当然是利害关系人,所以住户有权利要求管委会让他看账册,这点是没有错的。然而问题在于,“住户应该缴纳管理费”这件事,和“管委会应该让住户看账册”这件事,用白话来说,并没有“对价关系”可言,用法律专业术语来讲,就是两者并非“对待给付”的关系,所以不能适用民法第264条的“同时履行抗辩”,简单地说,就是不能像买东西那样,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啦!所以,就算管委会不给住户看账册,住户还是应该按时缴纳管理费,住户不能主张“在管委会给我看账册之前,我都不必缴交管理费”。不过,如果住户要求看账册,管委会主委却拿不出来,那么管委会主委还是要负担法律责任的。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如果管委会主委没有正当理由却不让住户看账册,主管机关可以对管委会主委科处新台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锾,并可以要求管委会主委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的话,还可以连续处罚。所以,对于上面所讲的这位住户来说,正确的作法是去向主管机关申诉,而非拒绝缴交管理费。
讲到这里,我们顺便来谈一个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前任屋主积欠的管理费,应不应该由后任屋主负担?有些民众高高兴兴买了新房子,要搬进去时却被管委会人员要求必须把前任屋主积欠的管理费缴清,否则就不给你大门钥匙或门禁感应卡等等,有些大楼或社区甚至在规约里面特别加一条规定,要求后任屋主必须概括承受前任屋主积欠的管理费。然而,台湾高等法院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召开研讨会,最后的决议是认为,原则上后任屋主无须负担前任屋主所积欠的管理费,纵使规约里面有特别规定也一样。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其实是以“相对性”为原则,用白话来说就是,谁欠的就找谁要,不关别人的事。虽然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有规定,规约对于后来才加入的住户也有拘束力,但那是指住户彼此之间抽象的权利义务而言,至于前任屋主已经欠下的管理费,债权人是管委会,债务人是前任屋主,权利义务非常明确,该找谁要就找谁要,不能牵拖到别人身上,目前实务上大多数的法院判决也都是采取这样的看法。所以,除非是一些特殊的案例,否则一般而言,住户并不需要代替前任屋主缴清积欠的管理费,如果管委会人员因此而阻挡住户进入,甚至可能涉及妨害自由的刑事责任,值得各位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