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可否授权?如何授权?有什么效力?
商标的授权,是指将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授权予他人使用,此时并不移转商标权,只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已注册之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此种授权,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
商标之授权,最好向商标专责机关登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前段)。如前所述,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授权法律行为即生效力。向商标专责机关登记只是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是“登记对抗效力”。此外,前述商标法同项后段还规定:“被授权人经商标权人同意,再授权他人使用者,亦同。”所以再授权的效力规定亦同上述,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登记仅是可以对抗第三人。附带一提,若商标有授权登记者,应经被授权人同意,始得抛弃商标权。(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