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8〕136号)要求,省局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在全省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一)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二)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四)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五)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等证书,结合我省实际,未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应由本级职能部门评估出具意见,本级无职能部门或无法确定的报请上级职能部门确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证明材料。船舶质量、安全生产、资质保持等情况为判定企业是否通过核查的主要依据,不能提供证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评定意见。职能部门评定意见与核查总结一并上报。
核查期间,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18年5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二)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9年5月31日止”。对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的汇总工作。
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应将核查工作总结、上述汇总表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省航运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345845258@qq.com。
(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各级航运管理部门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经营者、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核查的航运管理部门在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中,应对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信息逐一核对并补充完善。
(三)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是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部署年度综合业务工作,也是促进水路运输安全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涉及水路运输企业船舶质量、安全生产和企业资质等各项工作,各级航运、海事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落实。省局将把年度核查工作作为对各市航运海事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之一,并对各市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不严密、责任不落实、核查走过场的单位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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