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7〕666号)要求,省局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2017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7年8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一)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二)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四)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航运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专职管理人员与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船舶营业运输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等材料;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证明材料。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核查期间,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17年10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二)市级航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并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审验记录并加盖“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为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发放《船舶年审合格证》。审核记录和《船舶年审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8年10月31日止”。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审的审核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水运运输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经省局批准的陕西省神木海航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网件科技有限公司合阳浮桥管理分公司,分别由榆林、渭南市航运处负责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上报省局,由省局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上盖章。
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应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的汇总工作。
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应将核查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上述汇总表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省航运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46613201@qq.com。
(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核查比例和效果。对暂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要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督促其参加核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各级航运管理部门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经营者、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核查的航运管理部门在本次年度核查工作中,应对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信息逐一核对并补充完善。
(三)省局将把年度核查工作作为对各市航运海事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之一,并对各市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不严密、责任不落实、核查走过场的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