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开始实施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制度,不动产取得时点将会影响出售房地利得计算及申报方式。若先向第三人购买房地后赠与给配偶再出售,可依照原始买入成本来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陈信贤表示,夫妻在105年互赠房地后再出售,在计算所得时,原本要按实际出售收入减除受赠时成本计算不动产交易所得,但在实务上遇到不少成本认定的争议。
因此,财政部在106年时放宽规定,出售时是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的日期为取得日,并依出价取得、继承或受赠等原始取得原因来计算成本。
陈信贤指出,配偶在105年1月1日以后因继承取得房地,而被继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时点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时,配偶出售房屋、土地时原本应按旧制课税;但如果符合自住优惠规定,依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有400万元免税额,计算起来较旧制有利,就可选房地合一课税新制来申报缴税。
举例来说,爸爸在104年10月30日时买了一间房子,隔年(105年)房地合一税制上路,爸爸同年不幸过世,儿子在4月30日继承了房子。一年后,儿子在106年4月30日将房子赠与给太太,而太太在去(107)年底出售房子。
则太太的原始取得成本是以爸爸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年度,也就是104年来判断适用旧制或新制。一般来说,旧制因土地所得不课税,税负会较新制轻,因爸爸取得房屋在104年,太太可以适用旧制;不过,若符合新制自住优惠要件有400万元免税额,太太也可以选择按新制课税。
陈信贤提醒,如选择新制计算房地所得,要在房屋交易后30天内申报,而非于来年5月所得税申报时才一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