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大考中心身心障碍及重大伤病考生应考服务分为“一般项目、辅具项目”及“特殊项目”,有关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审查等内容请详阅111学年度考试简章(分科测验)“陆、身心障碍及重大伤病考生应考服务”章节(pp.15-20)。

有关特殊项目申请,111学年度采学测与分科测验同步申请,学测审查结果可依报考科目之对应沿用至分科测验,但若学测与分科测验之报名科目无法对应、有新事证,或变更、新增特殊项目;或未报名学测、报名学测时未提出申请者,可于分科测验受理期间提出申请。

本学年度分科测验之身心障碍及重大伤病考生应考服务的申请日期及方式,与先前指定科目考试的申请方式有所不同,本篇主要介绍申请方式,请见下文:

一般项目、辅具项目之申请(诸多服务内容请参阅简章)

1.受理申请日期为:111年6月9日(四) ~ 111年6月20日(一)

2.考生须于报名系统内“特殊应考服务需求栏”中注记所须之必要协助或安排,无论学测是否曾提出申请,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3.考生若须携带会发出声响之辅具,或因病情会不自主发出声音或离座走动等,请务必于申请时加注说明,本会将编配考生于人数较少之特殊试场应试。

特殊项目之申请(如: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特殊试题、使用特殊作答方式,详细内容请参阅简章)

1.受理申请日期为:111年6月6日(一) ~ 111年6月16日(四)

(1)申请全部沿用学测审查结果:考生不须另外填写应考服务需求表或检附文件,本会依对应考科提供特殊项目应考服务。

(2)考科无法对应:若考生于学测未报考自然科或社会科,但于分科测验时欲报考对应之考科(物理、化学、生物任一或历史、地理、公民与社会任一),而产生考科无法对应之情形,须于本次考试申请分科测验考科之特殊项目,考生应缴交应考服务需求表,无须检附其他文件。

(3)申请变更或新增特殊项目:考生除须缴交应考服务需求表,并应检附新事证或新病况且须与学测时所提供审查资料不同。

请依简章规定缴交本会“身心障碍及重大伤病考生应考服务特殊项目申请表件”,包括“应考服务需求表”、“在校学习纪录表”及“诊断证明书”,上述表件皆须于“身心障碍及重大伤病考生应考服务网”线上填写,打印后签名并寄送至本会“106032台北市大安区舟山路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