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或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回复国籍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二、原属国警察纪录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但未满十四岁、年满十四岁前已入国,且未再出国或为我国国民之配偶,其外侨居留证之居留事由为依亲者,免附。
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证明。但申请随同回复国籍之未成年子女或已取得外侨永久居留证者,免附。
户政事务所于受理前项申请案时,应同时查明申请回复国籍者在我国居住期间之刑事案件纪录及户籍资料。但未满十四岁者,免查刑事案件纪录。
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回复国籍,第一项第三款之所得、动产或不动产资料,得由户政事务所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