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材经核准制造、输入或完成登录者,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品项、期间,令医疗器材商依公告或核定之安全监视计划,监视其安全性;医事机构应协助提供相关安全监视资料予医疗器材商。
前项医疗器材商应定期制作安全监视报告缴交中央主管机关。未定期缴交安全监视报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该产品有安全疑虑,或安全监视计划执行之方式、内容与原公告或核定不符者,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延长监视期间,必要时得令其暂停制造、输入或贩卖;情节重大者,得迳予废止其许可证或登录。
前二项安全监视资料及报告,其缴交方式、期限、内容、格式、搜集资料之限制与维护、监视期间、评估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