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营事业机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财团法人,每年应订定环境教育计划,推展环境教育,所有员工、教师、学生均应参加四小时以上环境教育。

前项之环境教育计划于执行前应提报主管机关,并于计划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中央主管机关提报;其执行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一项环境教育,应以环境保护相关之课程、演讲、讨论、网络学习、体验、实验(习)、户外学习、影片观赏、实作及其他活动为之。

前项户外学习应选择环境教育设施场所办理。

各级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鼓励、协助民营事业对其员工、社区居民、参访者及消费者等进行环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