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逐步成为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工业社会的产物。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限制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这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限制工作时间的立法,它被认为是现代劳动法的起源。1866年4月第一国际代表大会上,根据马克思倡议,把争取8小时工作制作为国际工人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工人运动的压力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才相继把8小时工作制作为法定的标准工作日。到本世纪70年代,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又把工作日长度进一步缩短到8小时以下。这首先是由于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另外当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也为缩短工时提供了物质条件。

工时问题发展到今天,它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缩短工时可以为社会的每个成员提供更多的个人全面发展的时间,这是人们生活方式现代化的必然发展趋势。

第二,缩短工时已不仅限于保护工人的健康方面,它可以增加就业人数,促进企业的技术发展,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刺激旅游经济、文化经济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

第三,缩短工时已不再是只缩短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时间,而是增加带新年休假、采用灵活多样的工时模式(如弹性工作制、自由时间制、家庭上班制等),使劳动者不仅有更多的闲暇时间,而且对工作时间的支配具有某些主动权。

我国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劳动力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比较严格地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因而在工时方面不存在太多的问题。但随着当今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深化改革,工时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任意延长工时,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国家应当把工时立法提到一定高度。

最近我国在工时立法上有了重大的发展。1994年2月7日我国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1994年7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了我国新的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的实行,其意义不仅仅限于为职工每周增加了4小时的休息时间,而具有更深远的历史意义。都拉黑名单了,还接个P

第一,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第二,它结束了我国工时制度没有成文法的历史,使劳动法制建设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第三,它为我国扩大劳动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了条件。

第四,它为第三产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新工时立法从表面看只是每周比过去增加了4小时休息时间,但从“规定”和“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上分析,新工时制度是一项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新工时法规定我国职工的工作时间为平均每周44小时,这个时间的确定全面考虑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进步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经济实力也比较薄弱。根据这种国情,缩短工时必须逐步进行,在确定工作时间时,既要保护职工的健康,又要考虑我国的劳动生产率还不高,不能简单同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否则,就会给企业带来负担,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是我国在确定工时制度时实行周44小时,而不是更短如40小时工作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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