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助本县清寒优秀学生,鼓励努力向学,激发求知精神,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领受范围以设籍本县六个月以上,现为国内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之学生,符合下列规定而未享有公费及政府其他奖学金,并有书面证明者,得向学校提出申请:

(一)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户证明者。

(二)家庭遭遇变故致生活陷于困难,经导师出具证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经导师出具证明者。

三、本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各组成绩标准如下:

(一)大专以上组:学校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绩八十分以上。五年制专科学校之四、五年级以大专院校计。(本组含二专、三专及五年制专科四年级以上学生;惟不包括空中大学、教育推广学分班、实习生、在职进修及学分补助费之学生)。

(二)高中(职)组:学校成绩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绩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碍者及奉准免修体育课者不计)。

(三)国民中学组:本县国民中学学生全学期成绩等第均在八十五分以上,原住民籍学生在七十分以上(身心障碍者及奉准免修体育课者不计)。

四、本要点之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名额及金额如下:

前项各款学生一年级新生于第二学期始可凭上学期成绩申请奖学金。

五、本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就读学校初审合格后,造册送本府汇办。

六、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申请奖学金,须附缴申请书、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印本)、成绩单及学生证影印本;其为低收入户学生者,并须检附乡(镇、市)公所出具之证明;如为身心障碍者(含父母或申请学生),须检附身心障碍手册影印本。

七、各学校申请奖学金学生超过规定名额时,以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为优先,其余则依据各学校申请学生之学业成绩高低核定,国民中学学生则以全学期成绩总平均分数高低为准。

学务长室:分机1115、2728 生活辅导组:分机1117、1118

课外活动组:分机1121、1122、1123 卫生保健组:分机1124、1125

学生辅导中心:分机1126、1127 校友及职涯发展中心:分机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