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案补助对象为设籍本市四个月以上,就读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国民小学至大专院校原住民族学生,前一年度参加政府机关办理之县市级或全国级原住民族族语竞赛、体育竞赛及艺能竞赛获奖者或团体。但不含各级学校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各级学校进修部、推广进修班、建教班、在职专班、进修补习学校、远距教学、学分班、在职进修班、延长修业年限及研究所学生。

(二) 上开规定之获奖团体,应由同一所学校学生共同组成,其学生均须符合前述规定之资格。

(一) 申请期限: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 申请方式:学生填具申请表单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