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二、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时,则应由法定代理人签署意愿书。

前项第一款之医师,应具有相关专科医师资格。

末期病人无签署第一项第二款之意愿书且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由其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之。无最近亲属者,应经安宁缓和医疗照会后,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医嘱代替之。同意书或医嘱均不得与末期病人于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六、曾祖父母、曾孙子女或三亲等旁系血亲。

七、一亲等直系姻亲。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之情形时,原施予之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得予终止或撤除。

第三项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亲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依第四项各款先后定其顺序。后顺序者已出具同意书时,先顺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应于不施行、终止或撤除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前以书面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