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全县和首都周边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命令: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20日、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我县境内全部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所有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巡护人员的检查,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未经批准严禁在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二)进入防火区内郊游、踏青、刨药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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