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确认身心障碍者有本法第五十条个人照顾服务、第五十一条家庭照顾者服务及第七十一条经济补助需求时,应进行需求评估,并筹组专业团队确认评估结果后,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依需求评估结果提供相关服务或进行转介。

前项需求评估,除另有规定外,应于需求访谈后依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标准表为之。身心障碍者需求评估访谈表、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标准表如附表一、二。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需求评估结果办理下列服务,提供身心障碍者获得所需之个人支持及照顾,促进其生活品质、社会参与及自立生活:

十、其他有关身心障碍者个人照顾之服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需求评估结果办理下列服务,以提高身心障碍者家庭生活品质:

五、其他有助于提升家庭照顾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质之服务。

前条及前项之服务措施,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应就其内容、实施方式、服务人员之资格、训练及管理规范等事项,订定办法管理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辖区内之身心障碍者,应依需求评估结果,提供下列经费补助,并不得有设籍时间之限制:

二、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

七、购买停车位贷款利息补贴或承租停车位补助。

八、其他必要之费用补助。

前项经费申请资格、条件、程序、补助金额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分别定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办理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业务,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前,主动将已核定补助案件相关资料,并同有关机关提供之资料重新审核。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申领人申领资格变更或审核认有必要时,得请申领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不符合请领资格而领取补助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书面命本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缴还;届期未缴还者,依法移送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