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法规会2日审查通过“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部分条文草案,其中配合“欢迎台商回台投资行动方案”,修正额外缴纳就业安定费,得再提高聘雇外国人比率规定,由10%提高至15%;8月中旬之前公告实施。

另外,法规会也通过草案第20条规定,新增依长期照顾服务法设立之住宿式服务类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得聘雇机构外籍看护;第21条规定,住宿式服务类长期照顾服务机构聘雇外国人数,与护理之家相同,以床位数每5床聘1人,外国人数不得超过本国看护工人数。

为配合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身心障碍鉴定及需求评估新制,108年7月11日起全面适用,不再存有旧制障碍类别,考量部分被看护者之病症纵依新制鉴定亦不会改变其病症,为避免新旧制转衔影响权益,维持附表五规定,在草案第22条规定,修正为身心障碍项目如附表五“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鉴定向度”,以因应国际医疗情势变动修正或增列,为维护被看护者照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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