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载入满三年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扔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其带来的后果就是面临更严重的失信行为,收到全社会更为严厉的惩戒。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设网店、评选先进甚至商品房出售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具体来讲如下影响:

一、市场黑名单那些逾期未报送的市场主体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3年未报送年报的,将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黑名单”,届时企业贷款将会受限。经营异常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二、信用受损如果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企业将伴随“终生”,想做自己的或者产品的时候,信用会遭到质疑,在与他人合作时,往往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同样会受到阻碍。

三、负责人受限制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管理人员。

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持续的结果是更严重的失信行为将受到全社会更为严厉的惩戒;

根据法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