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条文件、资料与规定不符或内容不全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者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检验机构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资料,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认证:

三、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检验机构实验室品质系统基本规范编制之下列文件:

(二)检验方法标准作业程序,其内容包括检验结果品质管制之措施。

(三)申请定量检验项目者,应提供其量测不确定度之评估报告。

(四)申请认证之检验项目,中华药典、台湾中药典未有检验方法者,其方法确效试验评估报告。

(五)认证检验项目之检验报告出具格式、报告签署人中文正楷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