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番茄酱的定义、产品分类、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番茄酱。

  钢桶按GB 325―1991中200L直开口钢桶规定执行。

  5.1.1 原料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5.1.2 原料必须是采用新鲜或保藏良好,未受农业病虫害侵染,无霉料,鲜红成熟的番茄。

  每批平均不低于28%,单罐或单桶测定值不低于26%

  注:其他农药使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NY/T 393的规定。

  按GB/T 14215―1993中5.5执行。

  6.1 感官按GB/T 14215―1993中6.1进行检验。

  6.3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按GB/T 14215―1993中6.3进行检验。

  6.4 番茄红素含量按GB/T 14215―1993中附录A进行检验。

  6.10 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倍硫磷、马拉硫磷按GB/T 5009.20进行检验。

  6.12 合成着色剂按GB/T 5009.35进行检验。

  6.13 霉菌计数按GB 4789.15进行检验。

  6.14 微生物按GB 4789.26进行检验。

  6.15 加工企业卫生按GB 8950规定执行。

  每批产品出厂前,厂质检部门都应对该批产品进行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包装、标志、标签。安全卫生要求可视生产厂检测条件选测。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7.2.1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对产品的全部要求。

  生产季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时;

  b)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新建厂投产或老厂转产时;

  f)购货合同中规定了型式检验的;

  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时。

  7.3.1 产品连续生产期间的产量达200t为一个生产周期,产品连续生产期间的产量不足200t,按一个生产周期计。

  7.3.2 同类、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量为一个检验批次。每批次不得少于100件。

  7.4.1 无论是出厂检验还是型式检验,一般要求随机取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进行选择取样。

  7.4.2 抽检批产品量为100件抽取3件。在100件以上,以抽取3件为基数,每增加100件,抽样数量增加1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

  7.5.1 抽检批样品有一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5.2 抽检批样品只要存在一项严重缺陷,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有严重缺陷的不合格品数累计达0.1%,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5.3 抽检样品同时存在两项一般缺陷,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品数达0.1%以上,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5.4 同件样品同时存在几项缺陷,按单项缺陷分件计。

  7.5.5 抽检批第一次判定不合格项目,允许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但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不在复检之列。

  标志设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签上标明保质期18个月。

  9.1.1 金属圆罐装绿色食品番茄酱按GB/T 14215―1993中第8章执行。

  9.1.2 钢桶装绿色食品番茄酱应符合GB 325―1991中200L直开口钢桶的有关规定,钢桶内衬袋应符合我国食品包装材料及卫生的有关规定。

  按GB/T 14215―1993中第8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