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各单位按本标准生产的热电偶与热电阻,均需送国家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1.1.2 检验程序按GB3836.1-2000规定。

1.1.3 样品送检时需提供下列有关试验报告;

b. 按热电偶与热电阻其它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性能试验报告;

每支热电偶与热电阻必须通过出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时有一项结果不符合本标准,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1.3.1 各种结构型式的热电偶与热电阻,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c. 当产品结构、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1.3.2 型式检验按GB2829中一次抽样方案抽样,并规定:

c.判定组数:Ac=0 R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