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为辅导学生重(补)修,特依据学则第十二条订定本作业要点。

第 二 条 学生如有必修科目不及格或转系、转学需要重(补)修者,应尽速优先安排重(补)修。

第 三 条 学生重(补)修以修习原开课单位(系、所、通识中心、体教中心)开设课程为原则,但必要时经原开课单位主管评估课程内容相符,且学分数不得低于原课程之学分数,得检具重(补)修学生报告书申请学分认列。

第 四 条 重(补)修及格或不及格,均并入学期成绩核计。

第 五 条 凡涉及新旧课程变更,致重(补)修有困难者,须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新旧课程均开设之科目以新课程规范之学分数采计之,其学分数少于旧课程规范之学分数者,所缺学分应予补足,其学分数多于旧课程规范之学分数者,多余学分经所属系(所)主任核可得采计为该系(所)之选修学分(原为必修新课程改为选修,经系(所)主任或开课单位主管核可得免修);新课程无原规定之科目,得以相近科目抵充,若无相近科目经所属系(所)主任或开课单位主管核可得免修;但毕业总数分数不得减少。

二、填写学分抵免申请表,经系主任核准后,送交注册组做为核算毕业学分数之依据。

第 六 条 其他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学则及相关规章办理。

第 七 条 本作业要点经教务会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