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的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乘坐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