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待遇。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可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
(二)门诊待遇。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