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立大学校长A明知该校卸任校长礼遇办法尚未通过实施,在无“迁出校长职务宿舍后,学校须优先分配宿舍”要件下,仍指示所属提供学人宿舍供使用,且未依规定缴纳宿舍费用,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下称本法)第12条规定,经监察院裁处罚锾。

A为某国立大学校长,明知其卸任校长职务后,如未能获得学校依礼遇办法优先提供宿舍使用,欲依宿舍管理办法申请,必不符申请借用学人宿舍,爰利用其校长之身份,并假借礼遇办法之理由,指示所属提供学人宿舍供其使用,且未依规定缴纳宿舍费用,显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本人财产上利益,违反本法第12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