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30人之使用区域应有固定隔间及独立空间。

总楼地板面积,平均每人应有6.6平方米以上。

每一空间应设休憩设备,且不得设于地下楼层。

每一空间应设卫浴设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至少设一扇门,其净宽度应在80公分以上。 (二)属于多人使用之卫浴设施,应有适当之隔间或门帘。 (三)地板有防滑措施,并配置扶手及紧急呼叫系统。 (四)有适合乘坐轮椅者使用之卫浴设备。 (五)有适当照明。

每一空间应设多功能活动空间,平均每人应有4平方米以上。

每服务30人应置护理师或社会工作人员1名;未满30人者,以30人计。

提供失能者日间照顾服务,每照顾10人应置照顾服务员一人;未满十人,以10人计。

提供失智者日间照顾服务,每照顾6人应置照顾服务员一人;未满6人,以6人计。

提供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间照顾服务,每照顾8人应置照顾服务员一人未满8人,以8人计。

服务未满45岁之失能且领有身心障碍证明 (手册)者,其照顾服务员应取得身心障碍服务相关训练证明,以提供其自我照顾能力训练,其与身心障碍者比例不得低于 1:20。